二楼正解,一楼是基督教徒,完全他妈是一个骗局。海商法体系?说你是一条鱼让你不相信。外国法制史,两大法系,根据各自的历史传统和外在特征对法律进行分类。19世纪以来,随着比较法的兴起,人们提出了法律制度这一术语。后来在西方法学中被广泛使用。西方学者对划分法系的标准众说纷纭。在众多的划分标准中,法国著名的比较学家勒内·戴维对法律体系进行了解释和分类。
在外国法律制度的历史课程中,你会学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也被称为罗马-日耳曼法系。它的主要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以及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西欧大多数国家一直采用以日耳曼法为基础的习惯法,俗称“普通法”。这里的罗马法指的是前后期意大利注释学派为适应西欧国家的新需要而重新组织的罗马法。这些是罗马-日耳曼法系法律的主要历史渊源和西欧封建国家法律的主要因素。
4、急求大学论文对 英国 法律发展的评价谢谢!是最实用的抄书方式!英国属于英美法系,以案定案。从狭义上讲,英国没有宪法,但从广义上讲,它有。英国是英美法系的发源地,其法律制度具有独特的历史传统和发展路径。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现行的法律制度仍然是普通法系的代表。苏格兰的法律体系具有大陆法系的许多特征,属于混合型法律体系,但其最高立法和司法机关仍然是英国议会。
其渊源有四:①从13世纪的《大宪章》到1972年的《欧洲共同体法》600多年间,颁布了大量包含宪法内容的制定法,重要的有100多部;(2)长期积累的关于保护公民基本自由和限制政府权力的普通法案例;(3)宪法惯例,如政府的集体进退和大臣的个人责任、首相的选任和职权、反对党的重要地位等;④著名学者和法官的作品,如早期的a .菲茨赫伯特(1470 ~ 1538)和17、18世纪的布拉顿、科克和布莱克斯通,
5、2015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一)英美法系的形成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体系,英国法律体系或判例法体系,是在英国普通法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体系,与大陆法系并称为世界两大法系。是随着英国的外国殖民扩张而逐渐形成的。到19世纪,当英国成为名副其实的帝国时,英美法系终于形成。(二)英美法系的特点1。以判例法为主要来源法律。各国受英国 law的影响,法律 law的起源一般分为普通法、衡平法和成文法。
2.以日耳曼法为其历史渊源。英美法系的核心,英国 law,是在相对纯粹的日耳曼法,盎格鲁撒克逊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3.法官在法律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判例法是法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逐渐创造出来的,法官的判决本身就具有立法意义。英美法系被称为“法官造法”。4.归纳法是主要的推理方法。法官和律师在适用法律时,是对大量案例中存在的法律的原理进行抽象、总结和比较,然后最恰当地运用到具体案例中。